海口市人民政府
關于加強2021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
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
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,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,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、文明、洁净的新春佳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666 号)、《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》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要求,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 2021 年春节、元宵节期间(2021年2月11日0时至2月27日24时)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
(一)繞城高速公路、212省道以北與海口市東、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。
(二)石山鎮、永興鎮、龍橋鎮、靈山鎮、三江鎮、演豐鎮等6個鎮的全鎮行政區域。
(三)海口觀瀾湖旅遊度假區。
(四)上述区域外的:国家机关、档案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體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;幼儿园、学校、科研机构;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;商业广场、集贸市场、文化娱乐场所;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加油站、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山林、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。
二、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以外的其他區域實施限制燃放,除農曆除夕、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時至22時外,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
三、在禁燃區以外的區域,倡議廣大市民和遊客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,共同維護我市公共安全和優良的生態環境。
四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地點、時間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按照《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幹規定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。
五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産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,對違反規定的,由公安、應急管理、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歡迎廣大市民和遊客對非法生産、經營、運輸、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進行舉報。舉報電話:110。
附件:海口市 2021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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